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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知名連鎖健身房「台北健身院」爆發經營權紛爭,綽號「魔鬼士官長」的健美名人陳丁印,被股東張朝國控告侵占公款726萬元,台北地院昨認定陳丁印有業務侵占犯意與犯行,將陳判刑10個月。
舉重搖籃 股東鬧翻
陳丁印是空軍通訊電子學校畢業,1995年上士退伍,在健身界以「魔鬼士官長」綽號享有盛名,曾在2004年獲全國健美選拔賽成人組第二級亞軍;合夥經營的台北健身院,是舉重好手的搖籃,上屆奧運女子舉重遞補金牌選手許淑淨,就是出自台北健身院。
判決指出,張朝國與陳丁印於2003年合夥經營「台北健身院」,合夥範圍為台北市西門店、八德店、新生店3家分店,共同經營運動訓練、運動表演等業務,兩人股權各半,西門店登記負責人為張朝國,八德店、新生店則是登記陳丁印為獨資負責人,2人開設一個新光銀行專戶,供匯入3家分店的相關會費,並支出營運費用。
2013年,雙方向銀行設定2人的印鑑與「台北健身用品店」等3個印鑑,為銀行專戶的約定印鑑,陳丁印保管自己的印鑑,張朝國保管另2個印鑑與存摺;雙方近年因業務執行、帳目收支核對,屢生爭執。
張朝國指控,陳丁印前年7月向銀行辦理存摺掛失補發,又掛失「台北健身用品店」和張朝國的印鑑章,並變更約定印鑑為陳丁印單獨保管,實質取得3家分店的單獨掌控權;去年7月、11月陳未告知張朝國,先後從專戶提領350萬、300萬、76萬元,計726萬元,占為己有,張朝國提告。
陳丁印承認合夥,也承認私自變更印鑑並提領鉅款,但否認業務侵占,辯說他當時申辦補領存摺、更換約定印鑑,是要查詢該帳戶的歷史交易明細,調出資料後,發現帳戶內有好幾千萬元被張朝國領走,且張並未將營收現金存入專戶,他才提這3筆錢自保,要和張朝國對帳、結算,以保護合夥資產和會員權利。
法院調查後認定,陳丁印把錢領出並非為了保護合夥事業體或會員的權利,而是主觀懷疑張朝國帳目不清、侵占合夥財產,為了避免日後結算帳目的結果對自己不利,明知帳戶內是合夥的財產,仍提領出來侵占入己,認定他有侵占犯意,判刑10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335條,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屬於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例如:受雇載運鋼筋,貨主既未派人押運,此項貨物自屬由運送人持有,竟與捆工同謀卸下一部出售,應成立共同業務上侵占罪責(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072號判例)。
本案經法院調查,張陳二人原透過各自保管存摺、印鑑章之方式,而「共同業務上持有管理」屬於該合夥事業財產之該台北健身用品店帳戶,於陳男103 年7 月補領存摺及更換約定印鑑並單獨保管後,即由陳男實質取得該業務上持有之帳戶之單獨掌控權。
被告陳男亦承認:該台北健身用品店帳戶登記為其擔任獨資負責人之台北健身用品店名下,其中款項來源是台北健身院營業收入,其與張男確有約定使用該帳戶作為合夥事業之財務保管,該帳戶是合夥的。足見該帳戶乃是合夥事業所有,陳男僅負該帳戶登記負責人之保管責任, 並沒有單獨處分權利,亦不得私自取出該帳戶款項。
因此,張陳二人合夥共同經營「台北健身院」,陳男為從事業務之人,並自103 年7 月起,實質取得因合夥事業而業務上持有之該台北健身用品店帳戶之單獨掌控權,因與合夥人張男間就合夥事業帳目收支核對、盈餘計算產生爭執,基於其個人盈餘分配利益考量 (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提領所持有之合夥財產帳戶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法院認為陳所為實不可取。陳男認為是因與張男間就合夥事業財務帳目收支核對及盈餘計算等事項產生爭議,始為本件侵占行為之動機,尚不得作為其提款行為之合法依據,成立業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