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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高雄律師陳政宏:不勝酒力,導致難以挽回的悲劇!女大生喝酒猝死,勸酒5生都無罪?法官判決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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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酒精中毒 5人已盡保護義務
〔記者楊政郡、王昶閔/綜合報導〕東海大學日文系女學生賴宣諭,在5名男同學鼓動、打賭下,一口氣仰灌400毫升的高粱酒,因臉色發白,男同學主動喊卡認輸給錢,送她回宿舍,但她隔天猝死書桌上,5名男生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台中高分院昨審結,法官認為,衛生署從未宣導喝酒過量會致命,5名男生對「急性酒精中毒致死」沒有足夠的認知,因已盡保護義務,5人無罪定讞。
 
衛生署發言人王哲超指出,針對法官判斷,衛生署不做評論,但若要在酒類上警語標示「喝酒過量會致人於死」並不適當,畢竟任何食物攝取過量,都可能危害健康。
一、二審法官都認定,「勸酒」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是「千不該萬不該」的行為,但5名男同學中途喊卡,事後也陪賴女回宿舍,見賴女進入女生宿舍電梯才離去,已盡相當保護義務。

衛署飲酒警語 法官建議宣導份量
法官在判決書表示,衛生署僅宣傳「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從未對國人宣導「飲酒過急產生急性酒精中毒會使人即刻喪命」,亦即喝酒過量是可致命的,如能對飲酒分量有所宣導,當可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台中檢方認為,法官判決有其論據,但被告陪賴女回宿舍,一般學生使用電子刷卡2秒鐘即可完成,賴女刷了7秒鐘才完成,可見賴女已經醉了;法官認為,即使發現賴女已醉,送她回家也最適當。

600元賭喝烈酒 一口氣喝掉2/3
據檢方起訴書指出,97年11月,東海大學賴姓女學生與他校的陳姓等5名男學生相約喝酒,男學生拿出一瓶酒精濃度58度的金門高粱酒,賴姓女學生淺嘗一口後,聲稱酒味平淡,男學生一聽大驚,起鬨勸酒,並以600元為賞金,賭賴女乾掉一整瓶600毫升高粱酒。
賴女展現豪氣,直接乾瓶,約2/3瓶後,臉色發白、頭暈,男學生察覺有異,趕緊喊卡,交付600元賭金,送她回女生宿舍。翌日,女學生被發現趴睡在書桌上,已呼吸衰竭死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關於過失致死罪,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中,5名男學生的確有起鬨勸酒的行為,賴女也因此飲用下3分之2高濃度酒精,在賴女暴飲高粱酒後,男學生一路護送返回女生宿舍,又因學校對於宿舍的門禁管制,男生無法進入女生宿舍,於是在事後打電話詢問她身體狀況,已善盡應有保護義務;法官勘驗宿舍監視錄影,查出賴女喝酒後,由男同學護送返回宿舍,她持喝剩之金門高梁酒獨自走入電梯內,神態、步履尚稱平穩,未有身體搖晃、步履不穩之酒醉狀態,依照一般情況,對於不勝酒力之人,若無明顯不適症狀,容易被認定為正常酒精反應,從而被送返家休息,並不會特別送醫救治,且當時賴女步履平穩,外觀上無法使人認定有酒精中毒反應而加以緊急送醫。故對於賴女酒後猝死,男學生無防止意外發生義務。

另外,五名男同學雖就讀於大學,尚屬高學歷,但對於酒精的認識不多,且酒齡不深,即便知道該酒類為高濃度酒精,卻不清楚過度飲用可能造成的影響,且國內各酒類產品從未貼上「急性酒精中毒會使人即刻喪命」警語,很難期待五名酒齡不深的男學生知道後果嚴重性。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罕見地要求衛生署,應督促酒商在酒品上製作警語標示,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刑法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I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6千元以下罰金。
II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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