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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23歲的陳姓女子懷疑表妹搞上周姓前男友,氣憤在16人的親友群組內抱怨,「他們這樣對我,後來我成全他們也叫積善嗎?」、「我又不是告他們通姦。」48歲的母親也跟著回覆罵說「她怎麼那麼爛」,事後2人雙雙挨告妨害名譽遭判處拘役40天。
陳女因主觀上懷疑22歲的表妹與周姓前男友有染,自2014年6月到9月間在16人的LINE群組中抱怨此事,她提到,「是她(表妹)自己在山上就變成不一樣的人,還侮辱我們倆在山上亂搞,也跟我媽要過我男友的電話,那就成全他們吧。」、「他們這樣對我,後來我成全他們也叫積善嗎?」、「我又不是告他們通姦,他跟她亂搞還打我,我要把他對陳家的侮辱討回來!」
而陳女的母親也在群組中跟著附和痛罵,「她那張嘴很厲害,有沒有明眼人就看得很清楚,要玩文字遊戲我奉陪,不可能讓她亂來。」、「家門不幸啦,還好沒結婚,結婚事情就不是這樣而已了,她男人跟她認識10年也為了這事離開,她怎麼那麼爛,根本是在破壞我跟姐姐的感情。」
然而,母女倆的對話事後被人傳給遭指控的表妹,對方一氣之下隨即提告妨害名譽。不過,陳女2人雖然認罪卻覺得簡易庭的法官判刑拘役40天太重,加上陳母只是單純附和,刑度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提起上訴。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陳女2人指責表妹的群組雖然沒有加入當事人,但16位特定多數人成員都可共見共聞,難以認定2人是否真的沒有特意散布於眾的意思,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處以拘役40天且得易科罰金4萬元。
[資料來源:東森新聞]
[本案法律解析]
本案被告陳女2人認為,她們主觀上合理懷疑表妹與其當時其男友有所曖昧,非基於惡意貶損告訴人名譽;且表妹並不在本案LINE群組內,本案應沒有構成散布;此外,陳母只是單純附和,認為一審判處刑期太重,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上訴。
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原審以被告2人僅因懷疑表妹與陳女男友有曖昧關係,竟未思理性解決問題,而以散布貶損表妹名譽之文字,該行為應予非難,二人所為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罪,並詳為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於法定刑內各量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量刑亦甚屬妥適,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公平原則均無違誤,因此,二審法院難以認定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度有何過重應予撤銷從輕改判之違誤。
刑法第310條第3項明文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惟查,被告陳女2人於本件LINE群組中所指摘關於其表妹之文字,僅涉及個人私生活領域,純屬私德問題,難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自不能援引上述條文阻卻其等誹謗行為之違法性;又被害之表妹是否在該LINE群組內,與陳女2 人所為是否合於刑法第310 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並無關聯。
而本案之LINE群組成員既然有16人,殊難認陳女2人於該群組內張貼文字之行為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本案上訴之提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