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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黃姓女子懷疑趙姓女子跟丈夫有染,去年見到趙女把車停在彰化縣和美鎮道東書院側門前,且坐在車內哭泣,她遂上前查看並拍打車窗,卻被趙女控告強制罪。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黃女沒有口出威脅之語,縱使拍打車窗,也不足以限制趙女離去,未達「脅迫」程度,強制罪不成立,判決黃女無罪確定。
上月底台中地院有一判例,台中市饒姓男子懷疑擔任外拍小模的嫩妻紅杏出牆,發現嫩妻搭乘周姓攝影師的車,趕緊叫弟弟與姊姊來「抓猴」,3人開兩車一前一後「包夾」周男汽車,讓周男進退不得,姊姊再持手機,堵在周男車前錄影「抓姦」,台中地院各依強制罪輕判拘役50日,上述兩起案例最大差異,在於是否堵死被害人(告訴人)進出,用強暴脅迫手段妨害離去或通行自由。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黃女去年8月7日發現趙女的車停在道東書院側門旁,黃女把自己的車停在趙女汽車後方一小段距離,下車步行查看,見趙女在車內哭泣,遂拍打車窗叫喚趙女下車,趙女報警並怒告強制罪,不過,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黃女否認指控,她說,趙女按了幾次喇叭,她認為是趙女有事找她談,遂輕輕拍打趙女汽車車窗,但沒有喝令趙女下車,當時她面帶微笑,沒有講話,趙女的車窗貼黑色隔熱紙,她靠近車窗查看車內狀況,見趙女好像在哭,還拿著手機對她拍照。
趙女則指控說,黃女猛拍車窗並大聲喝令她下車,整個人又趴在車窗旁,她很害怕,只好不斷按喇叭,希望黃女能離開,趙女強調,黃女雖沒有堵住她的車前或車後,但人趴在車窗旁,已經妨害她離去的自由。
台中高分院勘驗趙女用手機拍攝的檔案,卻見黃女面帶微笑輕拍車窗,沒有堵在車前禁止趙女開車離去,也沒有對趙女怒目相視或口出惡言,另外,法官認為,如果黃女想阻擋趙女離去,應該會把自己的車,堵在趙女汽車旁邊,但黃女卻把車停在趙女汽車後方一小段距離,趙女車前與車後,都有足夠空間離去。
台中高分院認為,刑法第304條,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但黃女只是站立在趙女汽車旁,小力拍打趙女車窗,並查看車內狀況,這些行為都未達強暴、脅迫並妨害趙女離去的程度,據此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經法院查證,黃女雖於案發當時站在趙女車輛旁,小力拍打告訴人車窗,趴在車窗往車內查看,然而黃女既未出言要求趙女下車、阻止告訴人駕車離開 ,且未有何站立在趙女車輛前方阻擋趙女離去之舉動, 而趙女車輛當時所在之位置前後,確實有足夠空間供趙女自行駕駛離去,則黃女於案發時客觀上既未有何強暴行為以阻擋趙女駕車離去之舉止,亦未曾對趙女怒目相視或口出惡言等任何脅迫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黃女雖曾於案發當時將其車輛停放在趙女車輛之後方不遠處之車道上,下車上前站立在該駕駛車輛旁,小力拍打趙女車窗,並向車內查看之行為,然而上述情況法院認為尚無足得以推論、認定黃女有何強制趙女,妨害趙女行使任意離去現場權利之犯行,故維持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