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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家住鳳山的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深夜騎機車外出,將愛犬放在機車踏板,不料,路旁野狗狂吠嚇得吳的狗跳下機車,造成張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撞上狗,人車倒地手腳受傷提告,高雄地檢署今將吳姓飼主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起訴內容指出,40歲的吳姓男子飼養一隻狗,去年9月29日深夜10點多騎機車外出,本應將愛犬以繩索或狗鍊拴住,並戴上口罩,控制其動向,但吳男卻僅將狗放在機車踏板坐墊,吳男騎車行經三誠街一處巷口時,吳男的狗遭路旁野狗驚嚇跳車狂奔,適有張姓女騎士騎車經過,閃避不及與吳男養的狗撞上,人車倒地,手腳多處挫傷。
張女向鳳山警分局報案提告,高雄地檢署認吳男身為飼主應善盡管理所養的狗之責任,造成張女車禍受傷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律條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第1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Ⅰ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Ⅱ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賠償)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賠償)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Ⅱ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Ⅲ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應由「動物占有人」負擔賠償責任,占有人即現實占有該動物,對該動物實際上得予以管領支配的人,占有人有可能是飼主〈寵物所有人〉,也有可能是飼主以外的人,如帶狗去蹓狗的人。因為占有人必須監督管理該寵物,所以占有人若有疏懈致寵物傷人,應由該占有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