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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高雄律師陳政宏:海倫清桃前夫怒撕離婚協議書,判2月徒刑。正式的公文書不得任意毀損,刑法第138條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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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海倫清桃和前夫戴發奎今年1月辦理離婚登記,當時2人各自離去後,戶政人員誤將協議書上106年寫成105年,通知「海戴」回來更正,戴卻一時情緒激動,憤將4張公文撕毀,事後遭移送法辦,法院依妨害公務判他2個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當天早上10點30分,海倫清桃與戴發奎至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林姓辦事員誤將協議書日期寫成105年,趕緊撥電話要2人回來修改;直到中午12點多戴返抵事務所,卻將已辦理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撕毀。

戶政人員見狀趕緊制止,表示離婚協議書上都有流水編號,屬於正式的公文書不得任意毀損,並通知警方到場,戴也被帶回製作筆錄,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偵辦。

戴發奎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態度冷靜,他向檢方供稱「我不是對戶政人員發脾氣」、「看到協議書一時情緒上來」等語,檢方依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基隆地院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判戴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刑法第138條是以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只要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有毀棄、損壞 、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不以兼具為限。(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戴男撕毀之離婚申請登記書及離婚協議書,是供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公務上所使用,且經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記錄存檔並加蓋職名章,自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甚明,又戴男撕毀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離婚登記申請書及離婚協議書,已使該等文書經撕裂破壞而失其原有之效用,因此戴男所為,觸犯刑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二、法院審酌,戴男因一時情緒激動,逕將戶政事務所辦事員所掌管之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當場撕毀,以此方式侵害公權力行使之國家法益,誠屬不該,判戴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資以懲儆。





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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