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7/03/24
高雄律師陳政宏:小心弄假成真、罪加一等!為證明清白挾人,持假槍也有罪?!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大學生遭挾持事件驚險落幕,從檢察官轉任律師的鄭伊鈞認為,自認遭栽槍的林國正只要尋求法律途徑證明清白,就可避免警匪對峙,也可避免罪加一等。

 

鄭伊鈞表示,林嫌持槍挾持大學生,即使是不具殺傷力的模擬槍,甚至玩具槍,都已觸犯刑法「妨害自由」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最高可處五年徒刑、拘役,此部分罪責與恐嚇罪競合,將面臨加重其刑。

因現行法採一罪一罰,林國正剝奪大學生行動自由前,又另涉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最重可處一年徒刑、拘役。

檢警認為,林嫌應是擔心本來毒品案假釋中,一旦被栽贓或拘提,恐又要回牢籠補完殘刑,才會放手一搏。

鄭伊鈞表示,林嫌持有的槍若驗出槍彈具殺傷力,勢必再多加一條槍砲罪,可處五年以上徒刑,若當犯罪工具還可能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林嫌所持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廿條之一的「模擬槍」,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若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子彈,但未具殺傷力者,可處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是玩具槍、彈,恐怕連罰鍰都不用。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之區別

 
按刑法第 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同法第304條第 1項之強制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固均為被害人之自由,惟前者重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後者重在保護個人之意思自由,故如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未尚喪失,而其意思決定自由已受剝奪,即應論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又行為人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者,其以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均係為達強制罪之目的,則行為人於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之行為中,恐嚇稱如不還錢,將對其不利等語,自屬包括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同一意念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情形,仍應視為強制罪之部分行為。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091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