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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高雄律師陳政宏:聰明反被聰明誤!高中老師求好心切偷加分,竄改分數挨告偽造文書?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某高中化學科老師,為提昇學生化學科成績,涉嫌在期初與期中考後,登入學生成績系統,將任教班的學生成績偷偷加分,讀卡系統無法加分的,就手動竄改答案,造成學生考高分假象,但是此劣行在去年11月遭人舉發,學校調查並將他移送司法單位,依違造文書罪偵辦。昨日彰化地檢署偵結,認為陳老師坦承犯行,所生危害非鉅,給予緩起訴1年,但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

緩起訴書內容指出,任職某國立高中的陳姓老師(46歲),在去年9月期初考完畢時,即登入學生成績系統,將任教23年級共3133位學生擅自加4~5.8分;去年10月期中考完畢,陳老師再度登入成績系統,將任教123年級共4171位學生擅自加7~17分,同時還手動竄改2年級44位學生非選擇題答案,使之提高2~10分。

去年11月東窗事發,校方介入調查時,他又偷偷竄改2年級4位學生的手寫答案,惡劣行為已損害該校評量學生成績正確性與升學公平性,校方得知後大怒,依法提報司法單位調查。

該校教務主任表示,去年遭檢舉後,校方即積極調查,考績委員會也對陳老師處以1大過、考績列為「四條三」的處分,為防止再有類似事件發生,校方會加以留存成績登記與校對。升學評量方面,最有影響的是「繁星」項目,當時3年級報名時效已過,並不影響,12年級校方也已經重新校對登記,不影響未來報名參考。

教務主任說,陳老師平時教學嚴格,好勝心強,可能因而有競爭壓力,才會做出此事,他也表示懊悔。對此,白姓家長說,老師行為很誇張,這會影響學生升學的公平性,校方一定要好好把關。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關於偽造變造考生成績單、已評分之試卷之問題:

  學校考生成績登冊,係屬學校公務上製作之公文書,如有變造、偽造之行為,可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一條變造公文書罪。學生擅自塗改成績可構成此罪。另學生偽造父母在成績單上之簽名,可構成刑法第二一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署押罪。學生擅自偽造父母所書之請假申請書,向學校請假可構成刑法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文書罪。

  
      至於機關學校己評分之試卷依實務之見解,係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稱「屬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之一種,承辦試務人員如塗改試卷成績並將之登載於成績統計冊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另構成刑法二百二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處斷。(
78.6.2478.檢(二)字第○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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