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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王世堅今年1月8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市府團隊有人拿到遠雄鉅額不當的價金,答應遠雄去怎樣去妥協大巨蛋一事」,影射幕後藏鏡人是時任市政顧問洪智坤,洪智坤認為王世堅未提事證即信口雌黃,摧毀他的人格,自訴控告王世堅妨害名譽,台北地院認定,王世堅無法證明所言為真即輕率指責洪,有真實惡意,以誹謗罪判王拘役五十天,可易科罰金五萬元,可上訴。王世堅當時受訪時還說:「這個傳聞聽說是遠雄的人在法院接受偵查時透露出來的案外案…我聽到的人就是現在離職這位(指洪智坤)…無論洪智坤是什麼理由離職,或是因為遠雄大巨蛋收賄而辭職,柯市長都應該講清楚」,洪智坤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定,王世堅的言論內容夾敘夾議,關於事實的部分,王只稱消息來源是不能透露的某位法界人士、一位市府官員,卻未提出證據資料或根據,以證明他所指責洪智坤不法賄賂的陳述為真實,也無從證明「法界人士、市府官員」是否真的存在,缺乏讓王形成確信真實的相當理由,王的言論已足以貶損洪的名譽,認定王有誹謗的真實惡意。
判決指出,王世堅身為市議員,言論對公眾有相當影響力,透過媒體散布迅速且無遠弗屆,更應謹言慎行,卻在沒有相當理由確信之下, 輕率公開指責他人,貶損他人名譽;若王確知並握有公務員違法的證據資料,應當提供證據資料給檢調追查弊案,而非空言泛稱不可透露身分的法界人士、市府官員,徒增輿論流言蜚語,造成當事人名譽上的損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台北地院認為,被告王世堅發表本案言論,指稱洪智坤收受鉅額、不當之金錢,以做為其承諾、協助遠雄公司處理大巨蛋爭議之對價云云,確實屬於對洪人格之負面陳述,已足以貶損洪在社會上之評價而毀損其名譽。
另外,王於接受民視記者採訪時發表上開言論,足已證明王在主觀上具有利用新聞媒體,將本案言論傳遞予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散布於眾之意圖」。
又由本案言論內容觀之,王指摘洪收取不正金錢、答應遠雄公司妥協處理大巨蛋之事等等,此部分屬於「事實陳述」, 且王是以「夾敘夾議」方式,以事實陳述為基礎,發表個人主觀意見與價值判斷,稱「無論是洪智坤其他什麼理由或者是因為遠雄大巨蛋收賄他要辭職,我認為柯市長都應該把話講清楚」等意見表達之評論。則王既然是以其所指摘之事實為評論基礎,因此法院自然仍應審究為該評論基礎之「 事實陳述」部分,是否確與真實相符,或在客觀上是否足認 王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確有相當理由堪信所述事項為真實 ,而無誹謗洪名譽之「實質惡意」,且王應就此部分負「舉證責任」,僅其證明程度較為減輕而已。
然而法院調查:
王世堅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除了辯稱其消息來源是不能透露姓名之某位法界人士與一名市府官員外,始終未能提出證據資料以證明其所陳涉及事實陳述部分為真實,及其究竟是依憑何根據,而足令其於發表言論前確信所述為真實。
王世堅發表本案言論,指摘洪智坤獲取不法賄賂之事實陳述,已足以貶損洪之名譽,且王無法證明該言論內容為真實,亦無從依王所提的證據資料,足認確有王所稱之「法界人士 、市府官員」之人存在,法院自然難認王世堅確有相當理由確信陳述為真實。因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說明,堪認王世堅發表本案言論,確實具有誹謗洪名譽之實質惡意。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