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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35歲林姓男子與妻子感情不睦,多次向妻子求歡被拒,104年12月間他上網從香港色情網站訂購催情藥水、迷姦藥丸等,經快遞到家後,涉嫌於104年底至去年1月間3度將藥水或藥丸加到紅酒內給妻子飲用,迷昏老婆後加以性侵得逞。
林男得逞後,但認為藥丸、藥水功效不彰曾被老婆懷疑,再度上網訂購藥效更強的藥物,去年2月18日花了2萬1千多元購得含有FM2、K他命、MDMA等具催情、安眠成分的藥錠、藥水。
這批藥物入境時,被台北關稅局在執行查驗發現以「衣服」名義報關,通報航警局查獲收件人為林男,且因藥物均具有毒品成分,林被警方以運輸二、三、四級毒品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林男否認運毒,坦承因為老婆拒絕行房,才從色情網站買春藥,並提供雙方的連絡、交易等電郵資料。他供稱於前年底至1月間迷姦老婆3次,林妻接獲檢警通知才得知曾被迷姦,氣得破口大罵老公沒良心。案經桃園地檢署偵辦,今偵結依加重強制性交、違反藥事法罪嫌將林男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
依據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其中自然包括發生性行為的義務。但如果一方不願意,仍不得強行要求行房,若違反另一半意願為之,同樣違反強制性交罪,這是為了保護身體的自主權。但與一般強制性交罪不同的是,配偶間的性侵案為「告訴乃論」,須由受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於我國刑法第229-1條有明文規定。
因此,雖身為他人配偶,但人人都生而具有身體自主權,婚姻關係中並未強制規範行房義務,每個人都必須尊重對方的性自主權利。若在婚姻關係中飽受困擾,受害方一定要蒐證保護自己,積極提出告訴,切勿姑息吞忍。此外,若夫妻之間出現此類問題,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以婚姻出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裁判離婚。
刑法第 221 條: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I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