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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家住台中的張姓女子,在Line上認識家住宜蘭的國中女網友小花(化名)後,2人相約同遊宜蘭,晚上住在小花家,當晚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2人合意性交一次,經小花母親發現後,立即向警方報案,宜蘭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張女起訴。
起訴書指出,28歲張姓女子與國中生小花為同性戀,今年3月15日,張女在Line上認識小花後,2人相約一起同遊宜蘭,當晚張女住小花房間,兩情相悅的情況下,2人開始親熱,張女以手指插入小花的生殖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一次。
案經小花母親發現,立即向警方報案,張女於偵查時辯稱,當日下班後,就前去宜蘭,晚上住在被害人的房間,小花還準備了指險套、潤滑液當情人節禮物,2人的性交行為過程溫和無暴力,但事後被害人索討的醫療費竟高達32萬。
張女說,況且小花在臉書上的資料顯示為22歲,所以她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但小花指證,事前已告訴張女她的年齡;檢察官也認為,2人同遊相處一整天,被告豈會不知被害人大約年齡。
全案偵結,地檢署認為,被告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加上被害人證詞及2人Line通訊紀錄佐證,張女事前知道小花為未成年少女,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嫌,所以依法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與年滿16歲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若是雙方都未婚,沒有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
但若與年滿16歲、未滿18歲男女性交易,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還有一種情況是,年輕人為了追求愛情,不惜離家與情人共築愛巢,如果有一方未滿20歲,另一方可能觸犯刑度3年以下的和誘罪,甚至會被家長求償,一時的衝動,很可能伴隨意想不到的罪刑。
因《刑法》規定
1.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2罪也處罰未遂犯)
3.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猥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兩情相悅的性關係一定要先確認對方年齡。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如果2個未滿16歲男女合意性交,雙方家長可以互告對方小孩民刑事官司,不過刑事法官通常會考量雙方兩小無猜而輕判,應不會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