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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高雄律師陳政宏:稱自己都養不活,如何奉養父母?不出錢奉養父母有罪嗎?法院如何認定?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從事美容美髮業的桃園市何姓女子,以收入比兩個弟弟少為理由,十三年來拒絕分攤爸媽的扶養費,弟弟們上法院向姊姊追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身為兒女就有扶養雙親的義務,男女都一樣,判何女須償還兩個弟弟代墊的九十一萬元。

判決引來熱議,有民眾訝異,指台灣傳統民情,大多由兒子負責扶養父母,女兒若出嫁,理應不用扶養娘家的父母;但律師陳亮佑表示,民法中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因性別而有差異,更不會因出嫁而消滅,不論出嫁與否,女兒既有權利回娘家分配財產,也有義務扶養父母。

扶養義務 不分子、女或出嫁與否

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的陳亮佑指出,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此義務並無「子」、「女」或「出嫁」、「未出嫁」區別,台灣民間傳統存有「出嫁女兒不需扶養原生家庭父母」的觀念,但也相對「要求」不繼承父母財產,因而有出嫁女兒被兄弟要求簽具放棄繼承同意書。

桃園市卅八歲、卅七歲的何姓兄弟,哥哥退伍後在九十二年投入職場,當電腦工程師等職務,弟弟比哥哥早兩年出社會。兄弟倆說,從賺錢開始就定期給爸媽扶養費,視收入的多寡而變動,兩人每年分別給付金額從數萬元到十多萬元。

何姓兄弟不滿地說:「姊姊當美容美髮師,比我們早十年出社會,但十三年來都不曾拿錢給爸媽。」認為扶養費理應由三人共同分擔,但姊姊一直拒絕分攤,兄弟倆因有經濟壓力,不得已才上法院向姊姊追討,他們說,十三年來兄弟倆分攤、代墊的扶養費,共約一百七十二萬元。

兩弟代墊扶養費 法官判姊應分攤

何女到庭辯稱,爸爸在前年病逝,媽媽六十三歲,有農地可栽種蔬菜,也有定存的利息及房租收入,兩老可維持基本生活,她工作不穩定,月收入常不到兩萬元,「連自己都養不活,怎麼奉養父母?」弟弟們跟爸媽同住、同吃,但她沒有,弟弟不應要她分攤。

何女質疑,大弟有女兒要撫養,小弟在大學推廣部念書且要籌措結婚費、車貸,兩個弟弟真的有給爸媽扶養費嗎?她請求法官:「駁回兩個弟弟的聲請!」

法官調閱何女的收入資料,認為她的經濟狀況與弟弟沒有差很多,三人父母所有的房產無法變賣,何母年紀大已無法務農,定存利息每個月僅一千多元,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依主計總處的桃園市每人每月支出,認為爸媽每月應有兩萬元扶養費(爸媽各一萬元),由姊弟三人平均分攤,每人每月分攤六六六六元,因父親在前年病逝(三人分攤費減半),綜合計算後,判何女應償還兩個弟弟過去代墊的共九十一萬元扶養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扶養衍生的刑事法律問題-遺棄罪

刑法上的遺棄罪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普通遺棄罪,也稱作無義務的遺棄罪,刑法第293條的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之構成要件有二個

第一,要有遺棄的意思:也就是犯罪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面對的是一個無自救力的人,需要加以保護。加果不加以保護,會發生危及生命危險的可能。仍然容忍這種可以發生危及生命上的危險,刻意遺而棄之。

第二,要有遺棄無自救力人的行為:刑法上所稱的「無救力之人」,是指這個人已經沒有辦法維持自己生存所必要的自救能力,沒有他人的救助,就無法持續生存下去的狀況。

遺棄的行為在刑法學說上,又可細分為廣義的遺棄與狹義的遺棄兩類,狹義的遺棄,又稱為積極的遺棄,在遺棄過程中,要有作為的行為。例如:一大早打開家中大門,發現有人倒在門外,害怕這人會死在家門口,惹出麻煩。趁無人知情時悄悄地將這人移置在附近的荒地上。廣義的遺棄,除含有積極遺棄的情形外,還包括消極的遺棄在內例如不提供對無自救力人生存上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普通遺棄罪的成立,只限於積極的遺棄,消極的遺棄不包括在內。

  第二類是加重遺棄罪。這種遺棄罪依刑法法條的規定,可分成四種:

第一種是刑法第294條所定的違背法令契約義務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中所稱的「法令」,包括私法與公法的規定,凡是私法或公法的法令上訂有應對無自救力人有照護義務的人都包括在內。像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以及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所定親屬間有互負扶養義務的規定者,像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都包括在內。

至於「契約」,是指民法上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言,像雇用保母,照顧幼小兒童;聘請護理人員,照料病人或年邁老人,都屬契約行為,這些受雇或受聘的人,如有遺棄契約上約定應照顧的人,都是加重遺棄罪適用的範圍。

第二種要加重的情形,是指犯普通遺棄罪發生被遺棄的人死亡或致重傷的情形,死亡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輕微傷害則包括在遺棄罪以內,不另加重。

第三種是犯加重遺棄罪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結果,要受到加重處罰的規定,致死者,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種是刑法第295條所定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這法條的規定很簡單,只是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民法上所稱的「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尊親屬,便是法條中所謂的「已身所從出」,也就是生下子女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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