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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年輕駭客張啟元3年前抓出臉書漏洞,因此臉書贈予他獎金1000元美金(約新台幣3萬元)。但去年他找出統聯客運售票系統漏洞,三度用1元刷卡訂票成功,一次實際搭車北上,遭統聯向警方備案。台中地院今年5月以詐欺等罪,判張拘役60天,易科罰金6萬元。
張啟元(8月31日)在臉書上對此事表示:「還好剛好國外有發獎金,不然我這6萬生不出來就要去關2個月了。」他也透露,自己抓漏獲得的獎金不只臉書一起,也有上其他網站感謝頁面,購票事件後自己也有反省。
本月將滿23歲的張啟元,2013年因向臉書反映安全漏洞不被重視,刪除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貼文警告臉書而聲名大噪,被媒體譽為天才駭客。去年4月藝人楊又穎自殺,其家屬也在張啟元幫助下成功解開楊手機。
不過去年10月底,他發現統聯客運的金流系統漏洞,用1元刷卡購買車票,並實際取票搭車成功。張啟元說,自己搭車前試圖寫信告知統聯此事,並提到會去窗口取票,測試服務系統是否會出現異常。不過最後是完全沒有任何異狀,讓他搭車北上成功。統聯當時回應,售票系統沒有漏洞,是信用卡方面出問題,認為張對統聯造成財損和名譽傷害,已報警處理。
台中地檢署以詐欺得利、詐欺得利未遂等3罪起訴張啟元,台中地院認為,張啟元以自身專業知識,3次利用統聯公司售票系統漏洞,將票面金額改為1元,導致統聯財損,實非可取。判張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1天1000元,全抵共6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
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二手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事故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消費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年輕駭客張啟元3年前抓出臉書漏洞,因此臉書贈予他獎金1000元美金(約新台幣3萬元)。但去年他找出統聯客運售票系統漏洞,三度用1元刷卡訂票成功,一次實際搭車北上,遭統聯向警方備案。台中地院今年5月以詐欺等罪,判張拘役60天,易科罰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