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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高雄律師陳政宏:房東張淑晶,與兄爭產敗訴定讞。何謂我國民法規定之「借名登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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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房東張淑晶與親哥哥張振盛因台北市東區房產鬧上法院,張男指控當初買房借用妹妹名義登記,其實購屋款大多是他付的;張女則指哥哥替她操盤投資失利,這間房子是彌補她的虧損。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房子是張男的,判決張女敗訴定讞。

房子借張淑晶名登記

判決指出,101年5月30日,張氏兄妹花1532萬元買下台北市東區一間18坪套房,房子借名登記在張淑晶名下,以取得較優惠的貸款利率,後來還以張女名義出租房子,每月租金3萬2000元都轉交給張男。102年8月間,張女委託張男操作股票虧損3000多萬元,雙方鬧翻,套房租約到期後,張女更換門鎖、不讓張男進入,張男憤而提告。

張女則指房子並非借名登記,當初委託哥哥投資股票失利,她提議改投資不動產,因此哥哥匯款返還先前投資失利的欠款,這些錢與購買房地產無關,房子應該是她的。

兄妹爭產2次 各有勝負

台北地院判決張男敗訴,認定張女支付購屋時的部分費用,還去繳納房貸,且張男未舉證房子借名登記給張女,房子應歸張女所有;上訴後,高院改判張女敗訴,認定購屋時的洽談、簽約和交屋都由張男辦理,張女都未參與,房子租金也由張男收取,張女曾付的房貸金額,只能算是張男跟她借錢付房貸,因此改判張男勝訴,張女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張女先前也曾因新北市房地產和哥哥張男對簿公堂,最高法院判張男敗訴定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民法所謂的「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也就是說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名字下,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人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性質上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與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541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法院調查,本案之房地是由張男以自己名義與前屋主訂立買賣契約購入,只是因考量爭取較高房貸金額及成數而直接登記在妹妹張淑晶名下,並以張女之名義申辦房屋貸款。在房地產相關的負擔金額中,購買時以張男之資金支付自備價金,房屋貸款及公共設施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與火災保險費亦由張男負擔,且出租房地所得租金利益均歸張男享有,相關買賣契約、稅捐文書及房地所有權狀等文件亦均由張男持有。

由以上理由可見此房地是由張男出資購買,且
張男就登記於張淑晶名下之該房地仍保有管理、處分、使用收益等權利。因此,雙方就該房地所有權合意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事實,應足以認定。故張男依其與張淑晶間借名契約,為該房地之真正所有人,張男自得隨時終止雙方間之借名契約,而由張淑晶移轉該房地所有權登記予張男。

綜上所述,張男本於終止借名契約後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第541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張淑晶應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張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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