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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高雄律師陳政宏:三字經羞辱身障同儕,高職生判賠1萬2。同儕間嘻笑怒罵小心觸法,法院判定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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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所高職朱姓男學生與班上一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盧姓同學相處不合,不僅多次向對方大罵三字經,甚至在教室對盧生言語嘲諷:「有病要吃藥」,盧生不堪受辱錄音提告,高雄地院勘驗錄音後,認定朱生故意言語羞辱被害人人格屬實,判賠1萬2000元,且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報導,盧生有輕度智能障礙,與他同班的朱生在前年3月在校期間不斷嘲笑盧生「有病要吃藥耶」,發現盧生分數比他低,又當其他同學面前言語霸凌「盧XX20分,嫩啦!嫩喔!」、「我可以罵你喔,你很熬喔(台語意指很厲害、很行)、嫩啦!嫩!」、「比你高5分、嫩啦、嫩啦、嫩啦!」

因朱生多次出言辱罵,2人發生衝突後又用三字經髒話怒譙對方,盧生最後忍無可忍,錄音蒐證對朱生提告。但朱生卻僅承認對盧生辱罵三字經,表示「該吃藥了」並不是在說盧生。

報導指出,透過錄音光碟,法官認為朱生的髒話、口吻以及明顯具有嘲弄、奚落意味的「有病要吃藥」等話,全都是針對盧男,但考量學校學習成長過程、考試科目與朱生、盧生專攻科目無關,最後判朱生賠償1萬2000元,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一、三字經與「有病要吃藥」,需付損賠責任:

法官認為,被告辱罵原告「幹你娘」、「幹你娘一句」、「幹你娘再一句」及「幹你娘殺小阿」等言語,衡諸社會經驗,是對他人具有攻擊性及人格貶抑性之用詞,受此言語攻擊之原告,其名譽自因此受致減損,故被告自應依民法規定負侵權行為責任。

另外,被告亦承認對原告指稱「有病要吃藥耶」、「有病要吃藥」、「該吃藥囉」、「你自己要先吃藥好不好」等語,此有錄音檔為證,法官勘驗時認為被告與原告談話時之語氣,依社會一般人之經驗,均可感受被告發表上開言語時,確有嘲弄、奚落之口吻。因此,當時被告與原告對話,並有以「有病要吃藥耶」、「有病要吃藥」、「你自己要先吃藥好不好」言語侮辱原告等情節,至為明確。並且衡量以被告為原告之同班同學,對原告之個人狀況不可能不知道,所以被告所說的上開言論,衡以社會經驗,顯然是用以貶抑原告為精神狀況不佳之人,並具有侮辱之意思,原告的名譽即因而受損,被告自應就原告社會上評價減損之結果,負損害賠償之責。

雖然被告抗辯以上等言語並非針對原告所言,然依法院勘驗錄音光碟之內容,被告雖然沒有明確指稱原告姓名而為侮辱,但依對話對象、過程來觀察,即可認定被告是針對原告而為侮辱。因此,辱罵他人並非未指名道姓即可規避法律責任,法官將從對話內容及過程施以判斷。


二、「嫩啦」等相類語句,依本案情形,
難認有侵權行為存在:

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以「嫩啦」等相類語句嘲笑、侮辱原告,亦使原告心中不舒服而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云云。

法官考量當時情形為兩方正值體育課籃球考試期間,而球類競技項目本有輸贏、高低之分,同儕之間縱有以較佳之成績揶揄他人,而使他人有困窘之情狀,然而均為學校生活之一部,並為學習與他人交往、溝通及人格養成所必須,尚且難以認為一遭他人揶揄,即認人格法益受有損害且情節重大,而應該依個案認定之。

因此被告雖然以「嫩啦」等語嘲諷原告,然依社會常情,該用語於雙方之對話間僅是被告用以表達原告不擅籃球或成績不佳而揶揄原告,名譽或人格法益並不因此遭受減損, 所以此部分難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存在。






民法第18條:
 I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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