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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被踢爆改名又坑騙房客的張淑晶,因去年另一起租房糾紛鬧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張女須還房客3萬8200元押金確定。
張淑晶出租新北市的違建頂樓加蓋,但去年3月房客收到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的拆除通知,房客決定搬走,向張淑晶要回押金,張卻不給,台北地院判決張女須還房客3萬8200元押金確定。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我國民法第421 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但若租賃物全部滅失,則租賃之客體既不存在,租賃關係即從此消滅(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29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房客主張該建物已經經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拆除完畢一事 ,法院向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函查結果,該建物經該大隊以104年3月30日新北市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屬實質違建,而於104年4月22日派員拆除完畢,有該大隊函件可佐證。該建物既經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認定屬實質違建並拆除完畢,則本案張女與房客租約之租賃客體已不存在,租賃關係即歸於消滅。
因此房客主張兩造間租賃關係已「不存在」,即屬有據。
因此,房客主張其於簽訂租約時,曾給付38,200元之押金予被告張姓房東,而該套房之租賃關係既已歸於消滅,張姓房東也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房客有何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則房客請求張姓房東返還押金,即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