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6/07/06
高雄律師陳政宏:「翻車未設警告標誌,運匠判刑7月、賠496萬。交通事故後未設警告標誌提醒後方來車,小心觸法又賠錢!」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foreverwind.web66.com.tw/web/UPT?UPID=1200375

「翻車未設警告標誌  運匠判刑7月、賠496萬」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聯結車駕駛黃正傑在高速公路開車打瞌睡,車輛失控翻覆後,未立即設置警告標誌,導致後方聯結車馬姓駕駛不慎追撞致重傷,馬男終身需人照顧,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判決黃男須和貨運公司連帶賠償496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99年10月23日凌晨1點多,黃男開車搭載施姓友人,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的路竹交流道時,黃男邊打瞌睡邊開車,直到車輛右輪壓到車道反光鈕才驚醒緊急煞車,聯結車失控翻覆在高速公路上。

黃男爬出聯結車後,未立即設置警告標誌,後方聯結車,撞上黃的車子,馬男身受重傷,患有嚴重腦水腫,兩眼視神經萎縮,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黃男辯稱,案發時擔心車內施姓友人安危,所以先尋找施並扶往路旁,再找手機撥119聯絡救護車,不應苛求他應先設置警告標誌。

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疲勞駕駛,發生車禍又未立即示警,導致後方車輛追撞,馬男也未注意前方路況,兩人各負過失責任比例為6:4,扣除保險理賠金後,判決黃男須賠496萬餘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刑事責任部分,黃男判刑7月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上一篇 | 回列表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