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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車未設警告標誌 運匠判刑7月、賠496萬」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聯結車駕駛黃正傑在高速公路開車打瞌睡,車輛失控翻覆後,未立即設置警告標誌,導致後方聯結車馬姓駕駛不慎追撞致重傷,馬男終身需人照顧,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判決黃男須和貨運公司連帶賠償496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99年10月23日凌晨1點多,黃男開車搭載施姓友人,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的路竹交流道時,黃男邊打瞌睡邊開車,直到車輛右輪壓到車道反光鈕才驚醒緊急煞車,聯結車失控翻覆在高速公路上。
黃男爬出聯結車後,未立即設置警告標誌,後方聯結車,撞上黃的車子,馬男身受重傷,患有嚴重腦水腫,兩眼視神經萎縮,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黃男辯稱,案發時擔心車內施姓友人安危,所以先尋找施並扶往路旁,再找手機撥119聯絡救護車,不應苛求他應先設置警告標誌。
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疲勞駕駛,發生車禍又未立即示警,導致後方車輛追撞,馬男也未注意前方路況,兩人各負過失責任比例為6:4,扣除保險理賠金後,判決黃男須賠496萬餘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刑事責任部分,黃男判刑7月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