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案件:「釋字790,栽種大麻罪如何減刑?」
栽種大麻依照該解釋案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
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5年以上,
但大法官釋字認為不分情節輕重一律5年以上,可能違背了罪刑相當性原則,故
違憲。認為觸犯栽種大麻不依照17條2項減刑規定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然而法律無法修訂這麼快,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
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
至二分之一。
再修正之前種植大麻之案例,依照該解釋文僅得用刑法59條,該條規定非應減
,也就是無法認罪減刑及刑法59條減刑兩次。這樣若原本法定刑不變則又回到
了再怎減刑只能減到2年6個月的問題,則栽種大麻案件可能判的要比販賣大麻
但減刑兩次後來得重。
如此法律適用上針對栽種大麻者,必須要再進一步的去探究或是選擇法律適用
與開庭時如何在修正前能適用較輕的刑度,尚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