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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毒品案件:「查獲製造毒品之器具,沒收之範圍」
新北市板橋一名陳姓男子去年8月就因自製自售具有通靈「瀕死體驗」效果的二級新興毒品二甲基色胺(DMT),遭刑事局查獲,未料,羈押期滿交保獲釋的他,再度幹起老本行,卻因製毒時撲鼻的怪味再度遭警方盯上,19日晚間上門再度將他逮捕並移送法辦;而本案也是國內第3起製作新興毒品二甲基色胺遭查獲的案例。(摘錄自2020/03/22三立新聞)
 
自行製造一、二級毒品遭查獲,其所製造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參照台北地院109簡401刑事判決)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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