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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大麻之態樣及論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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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阿B分別走私二級毒品LSD毒郵票及大麻種子,並在家裡種植大麻,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起訴及判決。
(下簡稱毒品條例、走私條例)
#如何評價製造行為
「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
- 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化合而成毒品
- 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
大麻,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施用。
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乾燥之。
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達易於施用之程度,屬製造大麻毒品行為
#行為之論罪
1.走私運輸LSD:從一重處斷
LSD 毒郵票之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
- 毒品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無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毒品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2.走私運輸大麻種子:從一重處斷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犯行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 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毒品條例第13條第2 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條規定,應從一重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
3.走私大麻種子VS製造大麻:分別論處併罰
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 時序上已有先後之分
- 行為態樣互異,非僅有一行為,彼此程度不相關連
無必然伴隨有高度行為與低度行為、重行為與輕 行為、前階段與後階段行為、部分行為等關係存在,兩者間亦非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在內,亦無吸收關係。
- 兩罪之保護法益不同
管制物品不法進入國內,為社會安全
VS
禁止製造毒品所保護之法益,為國民心理、身體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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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參考之判決
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465號
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465號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