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謹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涉犯法條)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訂有明文。 二、經查,(陳述告訴事實及相關證據)....... 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萬元整。 三、綜上所述,懇請 鈞院鑒核,賜判如原告聲明,倘蒙允准,誠無任感德。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以下均附影本) 原證1:○○○○○○○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