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二審: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由原審轉給第二審法院)
一般程序為先聲明上訴,再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原審法院。
上訴三審: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以下為刑事上訴狀(聲明狀、理由狀)之範例:
刑事上訴聲明狀
為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依法聲明上訴事:
緣被告因○○○○○○○案件,奉接 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惟被告對於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3項(三審則為第375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特狀請 鈞院鑒核,實為德感。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刑事庭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分院 刑事庭 公鑒 (上訴三審:臺灣高等法院○○分院 刑事庭 轉呈) 最高法院 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月 ○○ 日
具 狀 人 ○○○ |
刑事上訴理由狀
為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除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外,謹依法提出上訴理由事: 一、 二、 三、 四、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鑒核,無勝感禱!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刑事庭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分院 刑事庭 公鑒 (上訴三審:臺灣高等法院○○分院 刑事庭 轉呈) 最高法院 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 狀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