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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報並傳染疾病!哄抬口罩價格!散播假消息!
你知道上述行為恐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罰則嗎?
近期武漢肺炎疫情嚴重確診個案增加,政府加強防治並宣導相關觀念,違反法律規定恐將面臨行政裁罰及刑事罰則。
│新聞案例
春節期間一名確診男性台商未配合疫調,經確診後始發現其未戴口罩即出入公共舞廳及搭乘大眾捷運,高雄市衛生局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高雄地檢署已經組成聯合專案小組,啟動偵查,恐依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6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參考: 中央社、高雄市衛生局)
│法律分析:
1. 散布假消息:一般常見在網路上發布疫情相關資訊,如有錯誤或不實之內容,嚴重影響防疫利益,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第 64-1 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五項)。
2. 肆意傳染於人:有確診病患會規避檢查或隱匿不報之情形,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62條) 。
3. 哄抬防疫物資價格:口罩於春節期間各大藥妝店均缺貨,如有故意哄抬防疫物資(口罩等)價格者,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 。
█相關法律條文
├散布假消息
●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第 64-1 條)
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第 64-1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五項)
第 63 條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肆意傳染於人
●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第 62 條)
第 4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62 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哄抬防疫物資價格
●傳染病防治法(第 61 條)
第 61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