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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2名在台中清水火車站排班的蔡姓及王姓計程車司機因乘客改搭Uber,認為是Uber駕駛黃姓男子搶生意,一氣之下將車輛停在前頭,企圖阻擋黃男的車。事後蔡男與王男被依強制罪起訴,儘管2人矢口認,但過程被黃男手機拍下,最後2人各被判2月徒刑,易科罰金6萬元。
據《東森新聞雲》報導,2名韓國籍女遊客在2017到清水火車站欲搭乘計程車,但現場排班計程車開價太高,因此改為搭乘Uber。黃男接到Uber通知,前往指定地點載客,沒想到蔡男與王男見狀,覺得客人被搶,竟將車輛逆向違停在雙黃線車道,不讓黃男前進,阻擋時間長達7分鐘
衝突過程被黃男用手機錄下,影片中王男敲打黃男車窗,怒嗆「沒讀書,是在錄什麼?蛤?來這邊搶生意喔?」還罵黃男「白癡」,直到警方到場,男與王男才移開車輛。事後黃男氣得向2人提出強制罪告訴。
開庭時,蔡男與王男不僅否認所有犯行,甚至指責黃男違法載客,辯稱擋住黃男是怕報警後對方跑掉。不過法官認為,若是黃男違法,2人做法應是向主管機關檢舉,而非阻擋對方去路,妨害對方行駛自由離去權力,且2人犯後毫無悔意,於是判處蔡男與王男各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東森新聞雲〕
[本案法律解析]
按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而行為人所用之強脅手段,只要能夠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可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體力或其他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強制之狀態,足以妨害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自由或依其意思決定而行動之自由而言。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蔡姓司機、王姓司機僅因自認Uber駕駛黃姓男子違法載客,竟率然以車輛停擋在Uber駕駛黃姓男子車輛前方之方式,在人車本可以自由往來之馬路上,擋住Uber駕駛黃姓男子駕車通行之去路,妨害其自由通行的權利,時間長達至少7 分鐘許,被告蔡姓司機、王姓司機所為,顯係以積極行為(即以車輛停擋在前方擋住去路之行為),致有權通行使用的Uber駕駛黃姓男子無法順利離去自由行駛,應屬積極以有形實力加諸於物而對人產生強烈影響之強暴行為無誤。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路法第78-1條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