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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證人睡過頭,未到庭代價有多高?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常常有人誤解,當證人不出庭不會有事,但是一名陳姓男子卻因為睡過頭沒作證,挨罰2萬元。

陳男與一件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關係,地院為了審理案件,在8月時就送了傳票,希望陳男在9月13日當庭作證,後來陳男因為感冒太疲憊睡過頭沒有趕到,法官認為陳男沒有正當理由,所以科以罰鍰2萬元,且表明如果陳男再傳不到,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178條再罰錢。

但是陳男認為,他沒有無故不到庭作證,他在9月12日時,因為感冒又上班到深夜11點,原本是打算13日早上5點鐘起床,但是因為太疲憊才沒有趕上開庭,後來經書記官通知他改在9月25日開庭,他一定會出庭作證,提抗告希望能撤銷罰鍰。

不過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通知書在開庭前1個月就送到陳男住所,當時由陳男受雇之人收受,有送達書為證,而且有1個月時間可以安排自己的事,如果真的無法出庭也可以打電話向法院告知,但陳男卻沒到庭,駁回陳男抗告。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陳男收受傳票時間距離應到庭作證尚有將近1 個月期間,應有充裕時間調整安排自己事務,如無法調整,亦應向該審法院陳明有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供該法院審核。況且一般證人傳票除記載應到時間、處所外,均會一併註明案號、股別、電話等聯絡方式,陳男如臨時有不能到庭之正當事由,應可依傳票上記載之聯絡電話向該審法院承辦人員告知,然陳男卻未遵期到庭,故陳男有應到庭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之事實。
 
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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