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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規定,竊盜、性騷擾等二審定讞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就判決確定、須送執行,大法官7月間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違憲,最高法院為解決法院實務運作問題,下午公布最新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求二審勿把類似案件送執行,應讓由最高法院審理。
今年7月28日做出的釋字第752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限制上訴三審的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如不讓被告上訴三審,將使被告少了一次救濟機會,因此宣告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根據大法官上述釋憲意旨修法。
由於上述釋憲範圍,只限於第376條第1款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以及同條第2款提及的刑法第320條、321條竊盜罪,因此第376條第3款到第7款的二審定讞案件,無法根據本釋憲案上訴三審,立院遂在本月7日三讀修法,取消第376條第3款到第7款不得上訴三審的規定。
最高法院透過上午做出的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提醒二審勿把類似案件送執行,以免引發民怨和法律爭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