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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逮捕 法官:預備竊盜不罰
〔記者張瑞楨、陳冠備/綜合報導〕王姓男子今年三月打算行竊洪姓男子住處,非法打開第一道電動鐵捲門後,持菜刀想撬開第二道鋁門的鎖頭,被洪男報警逮捕,彰化地檢署依《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但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為,王男尚未「搜尋財物」、尚未「著手」竊盜就被捕,屬於「預備竊盜」,因刑法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判決無罪確定。洪男昨得知判決結果,氣得大罵:「司法已死,我非常失望。」他反問:「若警方未趕到,我已準備跟王男拚生死,難道非要出人命才叫嚴重嗎?」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王男曾到彰化縣大城鄉洪男住處作客,發現洪男收藏高價藝術品。今年三月廿一日凌晨,王男開車到洪男住處,順手拿起洪男戶外洗手台上的菜刀,用它撬開鐵捲門的控制器鐵盒(毀損部分未提告,檢察官也沒有起訴),按鈕開啟鐵捲門後,持菜刀想撬開第二道鋁門鎖頭,洪男驚覺而報警,王男尚未撬開鎖頭就被捕。
檢方上訴 法官:尚未搜尋財物
王男應訊時坦承想偷藝術品,檢方依攜帶凶器的《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法院審理時,王男改口說,吃了安眠藥意識模糊,不知自己在做什麼,並無偷竊之意,不料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理由是王男尚未「搜尋財物」,尚未「著手」竊盜,不構成竊盜未遂,只構成「預備竊盜」,而刑法不罰「預備竊盜」。
檢方不服上訴,並列舉四起判例,指竊盜未遂的「著手」,不是絕對以「搜尋財物」為要件,應視個案而定,王男蒙面於半夜持菜刀入侵民宅想偷竊,法院判決無罪,「實與人民感情脫節」,難以接受。
但台中高分院二審看法與一審相近,認為尚未侵入住處就被捕,尚未接近洪男的藝術品,也尚未「搜尋財物」,不構成竊盜未遂,屬於尚未著手的「預備竊盜」,台灣法律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確定,不能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相關法律條文
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