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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高雄律師陳政宏:騙婚友社單身,丈夫Motel相親被抓包賠3千萬。夫妻之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指為何?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離婚又育有2子的簡姓男子,2011年和翁姓女子再度結婚,他婚後3年隱瞞已婚身分,向認識的婚友社謊稱處於離婚單身狀態,要求婚友社安排女性相親,外出交友多達16次,也多次單獨和女子出入汽車旅館,被妻子抓包。

翁女向法院指控,丈夫除和多名女子約會外,當初辦婚宴時,丈夫要求低調,只准許她辦6桌,想要多加1桌就被威脅取消宴會;另丈夫婚前答應和她生小孩,「丈夫表示雖然已經結紮,但願意打開和我生孩子」,婚後卻始終推託,給她沉重的打擊。

翁女忍無可任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求分配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計算簡男的房地產、股票、車輛、存款等,簡男得付3000萬元。

簡男反駁,2人的感情在南港的房地產未交屋前都算融洽,但自從他拒絕將房子一半所有權登記在妻子名下,原本的生活一切變調,妻子反覆無常情緒化反應,讓他身心備感壓力,開始借酒澆愁、看精神科醫師。

判決書指出,簡男供稱,為能抒解鬱悶心情,找人聊天,開始透過婚友社認識朋友,又因喝太多酒,為了讓酒氣散發,才會至汽車旅館休息,但沒有做出任何不忠的事情。

法官傳婚友社員工作證,簡男至婚友社登記的資料寫明,「以排約相親為主」,也安排交友多達16次,簡男也未否認和女子至汽車旅館,顯見有違婚姻忠誠的義務,准許2人離婚。

法院調查,簡、翁2人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規定2人離婚後,翁女確實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判簡男需給付3000萬元,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民法所謂「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指於夫妻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又如依此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由上開民法之規定可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成立有其要件存在:
1.須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包含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本案即屬於因離婚而導致法定財產消滅之情形。

2.須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有剩餘: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範目的,主要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僅將婚後財產列入分配範圍。而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因為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然於婚後取得,亦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本案翁女可請求簡男分配之剩餘財產即限於簡男現存之婚後財產包含房地產、股票、車輛、存款等。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本案法院雖判簡男須向翁女給付3000萬,惟如簡男認為分配顯失公平,仍可上訴請求法院調整。

4.另外在剩餘財產之分配上,民法上尚有規範夫妻財產在清償債務上之補償義務,亦即如夫或妻之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或者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夫妻發生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之原因時,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亦即將清償之債務數額追加回需分配之婚後財產,或者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亦即將婚後財產扣減清償之債務數額,故在計算夫妻間之剩餘財產時應予注意。





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II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III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Ⅳ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030條之2(清償債務之補償義務):
 I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II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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