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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黃姓男研究生,去年1月初在家中上網,登入PTT(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八卦板,以「爆卦!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 做了個夢」為標題發文,內文以化名「腫大平、午叔華、東柏彥」,影射台北市議員鍾小平、許淑華、陳彥伯「跟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金權政治」,暗指3議員為特定產業護航,3議員控告黃男妨害名譽;台北地院今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黃男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5萬9000元。可上訴。黃男到案承認文章是他所登,但否認犯罪,辯稱他在台北成長,所學是社會學和政治學,本就很關注社會時事議題,他自認這篇是評論文章,內文有「關心社會、期待新政治」2項核心重點,內文主要是在檢視民意代表的政見與言詞,動機是出於善意與關心社會,並非針對3位議員,無意誹謗。
法官認為,依經驗法則,在八卦板爆卦,當然不是要聊傳統文化的五行八卦,而是要在板上聊八卦是非;黃男文章夾敘夾議,內文涉及所指涉是否為事實,並非依據既定事實的純評論;文中雖以匿稱隱去議員全名,但依字面已可確認就是指涉鍾小平等3議員。
判決指出,黃男身為研究生,理應知道要散布不利他人名譽的指控,本應先自行善盡合理查證的義務,就像論文要有註解、說明一樣,卻只因自身懷疑3人的審查預算時,阻擋預算通過,「問案態度很奇怪」,缺乏事實根據即憑主觀臆測,將議員誇大渲染為惡質民代。
法官因此認定黃男有誹謗故意,情節不輕,犯後不認罪,也未向三位議員道歉和解,判處拘役上限59天。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 ,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釋字第509號解釋)。
因此本案被告黃姓研究生同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故仍須探討「事實之真偽」問題。
黃姓研究生對於提及告訴人三人涉及「金權政治」 、「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之人,既有事實陳述,亦有意見發表,應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評論,因此,其所發表之內文屬誹謗罪規範之範疇,黃男需提出相當之證據資料,由法院審酌判斷依其所提證據資料,黃男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方得免於誹謗罪之刑責。並非黃男辯稱以對於民意代表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評論,就可免於上述適法性檢驗。
另外有關文中使用之暱稱是否確實指控告訴人等,黃姓學生不否認提及之「重伸彥」、「午叔華」、「東彥柏」確為告訴人三人,且上述匿稱式之寫法,如依字面文義也已足以特定影涉之人為何人,因此可確知被告是特定身份為議員之告訴人三人沒有疑問。衡諸當今社會均厭惡痛恨惡質民意代表、官員勾結財團、關說圖利之輿論風向,身涉此類傳聞,本就將對身為市議員之告訴人三人名譽地位產生負面評價,被告散布之文章乃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3 人名譽之特定事實,屬誹謗性言論甚為明確。
被告辯稱自身現為研究所學生,所學亦與社會學及政治學有關,更自承其文章主要是關心社會,且與學術探討有關。
法院認為,黃男更應知悉該篇文章既為探討學術議題,縱為易使讀者了解,既在網頁散布不利於告訴人名譽之指控,本應先自行善盡相當之合理查證義務,而非單純卸責於其所稱告訴人等問案態度很奇怪。何況如果確實是學術文章,內文卻無任何引註、說明,甚而並無任何與一般認定之學術文章格式相符,且該內文對於阻檔預算之議員與「金權政治」、「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之告訴人直指無諱,也可看出黃男並非單純出於期待告訴人3 人能就審查預算發揮民意代表之監督功能之意而為散布,而是單純黃男個人因認三人問案態度不符其認定之「社會期待」而將不滿誇大渲染成一般人所厭惡之惡質民代作為。就該內文之語意本身,單純是黃男個人主觀臆測,毫無根據可言。
綜上所述,黃男基於誹謗之故意,將文章刊登在「不特定人均可點選瀏覽」之批踢踢實業坊網站網頁,以告訴人3人涉及「金權政治」、「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 員」等內文,散布足以毀損告訴人3 人名譽之文字予不特定多數人。法院審酌被告未加以查證瞭解、無足夠憑據即對外散布無法證明為真實且明顯損及告訴人三人身為民意代表於社會上之名譽評價地位之誹謗文字,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