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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陳姓大學生凌晨見女子走在路上,故意超過女子身邊,突然伸出鹹豬手襲胸,被害人驚叫怒罵,路人報案,將陳男扭送警局,高雄地院今審結,依性騷判陳姓大學生40天拘役,可易科罰金4萬元,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於今年8月間凌晨徒步走在路上,被告見她落單走在前方,竟意圖性騷擾,刻意快速走到女子的前面,並利用擦身而過來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以右手觸摸女子胸部。
被害人飽受驚嚇,回神怒罵時,路人發現見義勇為,報警將陳男送辦,被告向檢警坦承襲胸,但迄今未能獲被害女子的原諒,雙方也尚未和解,又「性騷擾」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有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感覺不舒服,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判決陳男拘役40天。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所謂之「性騷擾」,是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女性之胸部乃女性私密之處,絕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如上述部位未經本人同意而由他人刻意加以觸摸 ,即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且有遭受強烈冒犯之感,該行為自然就是性騷擾行為。
本案被告陳姓大學生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卻利用被害女子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觸摸其胸部,所為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罪。法院又審酌陳姓大學生未顧被害女子之感受,藉凌晨人車稀少、被害女子不及抗拒之際,趁機觸摸其胸部,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利,且造成被害女子心理受創及陰影,所為自應予以非難。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