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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曾家暴妻子的黃姓人夫,不滿妻聲請保護令,他住院叫妻到醫院探視,再騙稱車內有現金怕被偷,持美工刀挾持妻子載回高雄住處,以煙蒂燙臉、燒瀏海凌虐並毆傷她,妻趁隙脫逃呼救,高雄地院昨審結,法官以被告承諾賠償60萬元,依妨害自由等罪判刑9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55歲黃男因對妻家暴,前年11月間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被告不得騷擾、接觸、跟蹤,同年12月因又收到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的開庭通知書,令他心生不滿,不久黃男胸痛住院,聯絡妻到醫院探病,黃男稱車上放有現金,要求妻陪他到停車場移車。
2人一上車,被告取出美工刀脅迫妻同車返回住處,途中停車,用將妻雙手反銬背後,押回住處痛毆,造成鼻樑、臉部、頭部多處挫傷,被告還再煙蒂燙傷妻臉頰,美工刀割陳女頭髮,還用打火機燒瀏海凌虐被害人,揚言將她毀容、留疤、沒臉見人。
被害人後趁黃男開車加油脫逃呼救,加油站員工發現上前奪刀,但仍被他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偵辦,妻訴請離婚獲准,被依妨害自由等罪起訴,被告犯後坦承,承諾賠償60萬元,法官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依妨害自由等罪判刑9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家庭暴力救濟管道-認識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旁系血親、姻親等親屬關係,還包括前配偶、同居人、家長家屬關係等。如果家庭成員間有遭受他方言語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時,可以向當地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等三種保護令類型。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得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核發前,須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調查認定,往往需要一段時間開庭審理,因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先核發暫時保護令給被害人。
如果保護令的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補充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用詞定義如下: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遷出住居所。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