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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高雄律師陳政宏:「房客惡搞又自殺,二房東判賠124萬。房屋被轉租,受損又成為凶宅,二房東應負起何等責任?」

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foreverwind.web66.com.tw/ch60/CH13/13089/U/1201695.html

「房客惡搞又自殺  二房東判賠124萬」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惡房客?台中市李姓房東把房子租給蕭姓男子,蕭男住不到2個月就搬走,還把房子轉租給郭姓男子賺租金,郭姓男子又將房子部分空間,轉租給林姓男子,卻沒想到林男燒炭自殺身亡,房屋成了凶宅,這幾位房客還惡搞房子,抽水馬達燒毀,連屋頂都堆滿垃圾,李姓房東怒控二房東蕭男索賠325萬元,台中高分院認為蕭男違反「禁止轉租」契約,判決蕭男應賠償124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前年3月1日,把房屋以月租1萬元出租給蕭男,契約第9條載明禁止轉租,僅1、2個月,蕭男不住搬離,卻沒有退租,而是當二房東轉租給郭男,郭男又當三房東,上網公開徵求房客,引來林男分租,

房東指控說,在凶宅之外,蕭男等人不當使用房屋,行為堪稱惡劣,不僅是房屋部分設備損壞,屋內還堆置大量垃圾,甚至連屋頂都有垃圾,清理垃圾就花了2萬元,另外,水電費1萬4000餘元也沒繳。

他指出,市價500萬元的房子成了凶宅,屋價折價5成,損失250萬元,他還花3萬元辦法事,花8萬8000元修理房子設施,包括窗簾與窗戶破損,大門故障與燒毀的抽水馬達等,他索賠上訴損失與精神慰撫金325萬餘元。

蕭男辯稱,林男自殺跟他無關,自殺身亡與房子成為凶宅,也跟他違反禁止轉租的契約無關,他只是代表其他房客,跟房東簽約的代表人罷了,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中高分院認為,房東只租給蕭男,其餘房客都不是房東同意的承租人,林男入住時,也沒有徵求房東同意,蕭男已違反契約,另外,林男自殺時已年滿20歲,自殺死亡與房屋價值跌落,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包括房屋價值減低與設備修繕等費用,蕭男應賠償124萬餘元確定,不能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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