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陳律師,承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號案件成功爭取劉姓被告,販賣大麻案件緩刑。
本案被告於108年間販賣大麻予周姓友人,數量甚少。
為此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刑法第59條規定有情輕法重之情況,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規定。並配合開庭時積極爭取減輕被告其刑,順利爭取被告緩刑。
大麻案件及相關毒品案件在警方持搜索票前往突襲時,第一時間被告將被帶回警局訊問,其後移送至地檢署決定是否聲押,若聲押則會再開聲押庭。這個24小時的期間內,答辯的方向對於未來案件走向非常的重要。
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製造大麻等案件不同的行為態樣組合,對於客觀上證據,監聽譯文、證人陳述等等都是刑事訴訟複雜的實務問題。
如果在第一時間遭到搜索逮捕,亦或收到警方的通知書,務必請求律師協助方能保全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