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販賣毒品聯絡用之手機是否需沒收」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13、15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使用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支作為聯絡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1-182頁),該行動電話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13、15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13、15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使用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支作為聯絡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1-182頁),該行動電話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13、15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08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