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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竊盜案件委任律師
竊盜案件:「何謂侵入住宅竊盜」
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分租之房室係提供各別房客住宿起居之場所,各自保有私人空間之使用權,未經允許,他人不得隨意進出,各有其監督權,不失為住宅之性質。又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查被告犯本件犯行,先破壞、扳開告訴人居處鋁條窗框後,再以踰越窗戶進入居處內之行為,該窗戶屬門窗,故其上開行為應該當毀越門窗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犯行,合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易 字第 673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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