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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高雄律師陳政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檢驗之時效」
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
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
,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
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
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分析等較具
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
而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
,亦係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再依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民國108 年1 月21日
FDA 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釋指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
他命可檢出時限為2 至3 天(即72小時)。查本件被告於
附件時間為檢警所採集之尿液,既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
研究科技中心先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
LC/MS/MS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進行確認檢驗,結果均呈
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依上述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
,且由食藥署上開函釋,足可推算被告係於附件為警採尿
時起起回溯3 日即72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無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04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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