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偵查程序,被告會收到檢察署傳票,請去偵查庭說明。在偵查程序中被告可以向檢察署提答辯狀,答辯自身立場(認罪或否認犯罪),及表達欲說明之事情(如請求調查證據等)。
進入審判程序,遞書狀對象則為法院,被告則向法院答辯其認罪或不認罪,並就案件爭點部分做澄清。
偵查或審判程序之答辯狀格式均相同,主要差別在 「案號股別」、「收受對象(法院、檢察署)」 不同。
以下範例是偵查程序中之刑事答辯狀,並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格式
刑事答辯狀
案號: ○○ 年度 ○○ 字第 ○○ 號 股別: ○ 股 被 告 ○○○ 身分證號:
性別:男/女/其他(民國 年 月 日生) 戶籍地: 現住地:□同戶籍地 □其他: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被訴○○○案件,提出答辯理由: 一、 被告涉嫌○○○案件,現在由貴署以○○年度○○字第○○○號偵查中。因公訴人所指被告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謹提出答辯如下,請貴署明察。 二、 被訴○○○部分的答辯:……。 三、 被訴○○○部分的答辯:……。 此致 ○○○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或蓋章 撰狀人 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