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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離婚律師:「贍養費?扶養費?」

離婚訴訟中主張請求贍養費和扶養費
到底這兩種費用有什麼差異?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贍養費─從經濟弱勢之配偶為出發點。
於離婚訴訟中請求贍養費,為保障離婚後經濟弱勢之配偶生活發展。
因判決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未來生活。
  
昔限 #無過失一方(未有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法定事由)使得請求;
後加入 #縱有過失,對方應給付之,乃考量有夫妻雙方對無法維持婚姻均負有責任之情形,如雙方婚姻生活感情基礎已破裂,且難以期待其回復。
  
實務傾向嚴格判定 #生活陷於困難 之要件,故如請求之配偶本身仍有正職工作,或考量其專業能力、工作能力等得以維生,未使其陷入生活困難,故均駁回其請求。
  
#扶養費─從未成年子女為出發點。
於離婚訴訟中請求扶養費,乃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未來之發展。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以上贍養費扶養費之請求屬家事事件法之戊類事件
相關訴訟實體及程序規定均依照家事事件法規定,如為高雄之案件,有任何相關問題想至法院詢問,需至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喔!其他地區則是由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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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2、1057、1116-2 條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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