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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海關和調查單位3年前查獲鄭姓男子涉嫌從國外14度網購大麻菸草、大麻膏與種子,以國際郵包寄送入境,將鄭男依運輸二級毒品罪嫌送辦,但法院審理發現,鄭男3年前因職場氣爆全身嚴重燒傷,為了止痛才網購大麻菸草等吸食止痛,情有可原,法官並認為,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因此僅判他2年,緩刑5年,以勵自新。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2016年間因工作場所發生氣爆,受有頭頸部、左上肢及雙下肢二度燒燙傷,手術後長期慢性疼痛,服用止痛藥亦未能有效止痛,欲以施用大麻方式減輕疼痛,自2016年12月間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14度透過網路從加拿大、捷克、西班牙等國賣家訂購大麻煙草、大麻浸膏、種子等,並以自己居所作為收件地址,利用國際郵件寄送方式取貨。
經海關與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會同警政署保三總隊第二大隊發現,2017年5 月16日搜索鄭男住處起獲運輸入境後經施用剩餘的大麻煙草共7包、參雜在菸草內之大麻種子7顆、郵寄信封8個,移送檢方依運輸二級毒品罪嫌起訴。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高醫證實,鄭男2016年1月30日因工作場所發生氣爆,頭頸部、左上肢及雙下肢二度燒燙傷,佔體表面積20至29%之燒傷,包括少於10%或未明示之三度燒傷及雙下肢疤痕,接受筋膜切除及清創手術治療,使用止痛藥物Fentany 及Tramadol,同年3月8日出院後門診追蹤治療,須使用壓力衣及矽膠片治療。無法從事環境高溫工作且無法久站,活動時疼痛指數2分,疼痛超過3到6個月,可定義為慢性疼痛。
鄭男也辯稱止痛藥不足以止痛,才網購大麻吸食止痛。高醫並證稱,醫療用大麻菸草可止慢性疼痛。
合議庭審酌他過去無前科,情有可原,醫療用大麻國內又無法合法取得,且鄭男每次購買的大麻菸草數量不多,運輸二級毒品罪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因此僅將他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鄭男因擔任西餐廳廚師,因廚房發生氣爆,受有頭頸部、左上肢及雙下肢二度燒燙傷,佔體表面積20-29%之燒傷,包括少於10%或未明示之三度燒傷及雙下肢疤痕,接受筋膜切除及清創手術治療,出院後門診追蹤治療,須使用壓力衣及矽膠片治療,經多次門診就醫,無法從事環境高溫工作且無法久站,活動時疼痛指數2分,疼痛超過3到6個月,可定義為慢性疼痛,依手術紀錄單及傷勢照片顯示其臉部因燒燙傷紅腫、下半肢膝蓋以下部分大面積潰爛而無完膚,其疼痛程度殊難想像。鄭男從無前科,為施用大麻以減緩燒燙傷術後之慢性疼痛,因國內無合法管道取得醫療用大麻,而上網訂購從國外運輸大麻菸草、大麻浸膏私運入境供施用止痛,每次進口數量微少、時間密接,其中大麻菸草、大麻浸膏更於入境時即遭海關查扣,鄭男未收到大麻而再請賣家重複寄送,實際訂購次數應較寄送次數更少,依其犯罪情狀,顯有情輕而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鄭男上網訂購而自國外運輸大麻菸草、大麻浸膏入境,助長毒品流通,破壞進口管制,犯罪危害非輕,兼衡鄭男並無前科,犯罪動機係為供己施用大麻,以減緩燒燙傷術後慢性疼痛之目的,惡性較輕,各次運輸數量微少,情節相對輕微。法院因認對鄭男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但因運輸毒品乃公認之嚴重犯罪,緩刑期間不宜過短,更應附加條件(負擔),爰併予宣告法定最長緩刑期間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鄭男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2萬元,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作為緩刑之負擔,以勵自新,並觀後效。鄭男如未按時履行上述負擔,或於緩刑期間再犯罪,得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刑。
█ 相關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