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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飼養毛小孩的飼主可要當心了!高雄市一名白姓民眾因飼養的愛犬掙脫繩索跑到大馬路,造成吳姓女騎士閃躲不及摔到骨折,吳女怒告過失傷害,和解金額又談不攏,高雄地院一審將白男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需繳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白姓男子飼養1頭中型犬,去年4月3日16時20分許,其本應注意其所飼養之犬隻須以繩索、鎖鍊拴綁以限制犬隻行動,以避免所豢養之犬隻隨意奔跑影響用路人之安危,竟疏未將其所飼養之犬隻拴綁妥,適有吳姓女子騎機車沿三民區河北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因白男養的犬隻掙脫繩索衝至馬路,吳女閃煞不及自摔倒地,造成左側跟骨骨折之等傷害。
嗣經警方據報到場處理,而悉上情。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談不攏,白男表示僅能負擔新台幣3萬元,吳女怒告白男涉嫌過失傷害,高雄地院一審將白男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需繳6萬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7 條定有明文。白男身為犬隻飼主,自應負有前揭義務,是案發當時,白男將其所有之中型犬飼養之在自家門口,自應注意以繩索、鎖鍊拴綁或其他適當方式限制犬隻行動,以避免所豢養之犬隻隨意奔跑致使影響用路人之安危,且依當時情況,白男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將其所飼養之犬隻拴綁緊實,致犬隻衝至道路時,吳女閃避不及自摔倒地,受有傷害,白男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吳女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過失傷害罪責。是本件事證明確,白男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