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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
高雄律師陳政宏:竄改診斷證明避開庭,法官這麼說:竹科女多判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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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科學園區新日光能源科技公司製造部前高姓女組長,1年多來侵吞金屬膠442公斤,讓公司損失1186萬元,新竹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她8月徒刑,扯的是,高女為避免開庭,竟掃描姊姊的診斷證明書,竄改後傳真給法官請假,被眼尖法官識破,再依偽造文書罪判她3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高女2008年4月起在新日光能源科技公司擔任製造部組長,2011年11月轉至研發部門擔任副工程師,平日負責金屬膠領取,轉交予研發部門工程師。高女經公司簽核程序通過,由自己或指示不知情同事持物料領用單,向採購部門要求領取金屬膠。2014年1月起,高女領取金屬膠後,未交給研發部門,將之侵占。事後新日光統計,高女業務侵占行為共計多達37次,侵占金屬膠總數442公斤,使公司損失1186萬元。
法官審酌高女濫用公司對她的信任,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案,且離職後未能積極與告訴人協調賠償,以獲得諒解,因此判刑8月。
審理期間,高女因故不願出庭,竟掃描其姊到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以電腦軟體將時間、姓名更改、變造,再傳真給法官請假,事後承審法官起疑,函詢院方始知高女造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高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104 年1 月16日、同年月23日之業務侵占犯行,係其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高女濫用新日光公司對高女之信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且於104 年3 月5 日離職後,未能積極與新日光公司協調後續賠償事宜,以獲得新日光公司之諒解,高女猶於本案審理期間向新竹地院以偽造私文書方式請假(此部分犯行另經新竹地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叁月),難認高女犯後態度良好,此應受相當程度之責難,但高女於新竹地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1名需照顧的未成年子女,目前在家從事網拍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捌個月之刑,以示懲儆。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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