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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欠債的黃姓男子去年留下「遺體速速火化,農曆7月也沒關係」的遺書後,與黃姓女友在公園內服藥自殺,黃男因此死亡,女友獨活,新北地院依謀為同死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判提供安眠藥的黃女1年6月徒刑,可上訴。檢方調查,去年9月10日晚間9時許,黃女帶著400多顆安眠藥,與男友到新北市土城區某公園內,各自寫下遺書後,坐在公園內草皮上服藥自殺,隔日11時許,路人發現趕緊通報,救護人員到場,發現黃男因安眠藥過量,導致中毒心肺衰竭死亡,黃女意識清醒、虛弱,送醫獲救。
檢方偵辦時,死者友人說,死者經濟狀況不好,已好幾個月沒工作,聽聞他曾積欠他人款項,拒絕他的幫助,案發前2個月就提及想自殺,經他勸說才打消念頭。
不僅如此,黃男有留下遺書,筆跡工整記載:「我走了後事一切從簡,遺體速速火化,農曆7月也沒關係」,且死者手機內除了有催債訊息外,黃女曾傳訊表明,跟母親、妹妹相處不好、工作不順,活得沒意義,想一起死「比較有伴」,加上黃男無明顯外傷,判定確實是服藥自盡,將提供安眠藥的黃女起訴。
法官審理認為,黃女不思正面積極面對生活壓力,反以自殺方式逃避問題,與被害人一同服藥自殺,致被害人不幸斷送寶貴生命,被害人母親需忍受白髮人送黑髮人傷痛,也對社會產生負面不良影響,雖她認罪,但未獲得家屬諒解,判刑1年6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 經查,本件黃女基於同死之決意,幫助原有自殺意願之被害人陪伴其一起自殺,於服用安眠藥之方式自殺,致被害人心肺衰竭死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75 條第3 項、第1 項之謀為同死,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
- 按刑法第275 條第3 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1 項之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者,得免除其刑。既規定「得免除其刑」,亦即是否免除其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審酌黃女與被害人間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僅因雙方生活不順遂、經濟困頓等因素,即萌生死意,幫助被害人與其一同服藥自殺,顯示其不僅未能愛惜生命法益,亦不尊重他人生存權利,並致被害人不幸斷送寶貴之生命,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可彌補之傷痛,更帶給社會極為不良之示範,仍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自不宜依刑法第275 條第3 項規定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 爰審酌黃女與被害人間係男女朋友關係,竟因生活不順、經濟困頓等因素,不思正面積極面對生活壓力,反以自殺方式逃避問題,實非得宜,而與被害人一同服藥自殺,致被害人不幸斷送其寶貴之生命,被害人之母需忍受白髮人送黑髮人此慟失至親之長久傷痛,亦對社會產生負面不良之影響,惟另考量被告所為固屬不該,但容係在一時失慮、輕忽生命的態度下所致,復於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能得被害人之家屬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5 條
Ⅰ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謀為同死而犯第1 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