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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1名15歲中輟少女,離家四處流浪或借住友人家,去年10月間因缺錢過活,認識不過兩週的19歲陳姓女友人竟教她「賣肉賺錢」,要少女下載交友軟體以便接收援交訊息,當天少女就接到連姓男子探詢,雙方約定一次3000元代價後便到摩鐵性交易。
事後少女被員林縣警局婦幼隊查獲是中輟少女,在詢問少女在外期間與誰有往來時,少女告知陳女曾教她賣肉,警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協助少女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人口販運防制法」意圖營利等罪嫌將陳女送辦。
少女出庭證稱,陳女只是教她可以下載交友軟體、接收援交訊息,賺來的3000元都由她自己作為生活費使用,陳女並沒有從中抽成;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陳女如未在少女性交易中獲利,就不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意圖營利,偵結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協助少女為有對價性交行為將她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17年元旦起全面實施,未來利用兒少做色情表演、拍攝兒少色情物品、下載或散佈兒少色情影片或雇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工作都屬對兒童性剝削行為,違法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元罰金,未來不僅無法取得職業駕照,也不得再從事教師、保全人員等職業。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15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隔年元旦起正式施行,此與20年前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大不同處在於法案名稱的改變、擴大保護範圍,以及認定被害人的安置需經專業評估、違法行為處罰多元化及刑責加重,與賦予網際網路業者保存證據責任。
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新法名稱的改變在於突顯這些行為當中,兒少就是遭受性剝削的被害人,且除了原法條訂定的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等態樣外,新法亦增列利用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及供人觀覽之行為樣態。
此外,過去為保護兒少利益,查獲性交易兒少被害人一律安置先行安置,但新法將其規定修正為「皆須經過專業評估」的多元處遇服務,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為避免行為人性剝削兒少,在行為人部分,除了針對意圖營利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責外,對於單純持有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也新增罰鍰規定,除了原本的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輔導教育外,也可裁處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鍰。
近日網路科技發達,網路援交時有耳聞,為利於司法及警察機關偵辦、查緝行為人,當業者知悉有性剝削之情事時,應先移除該項資訊,且保留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等相關資料至少90天,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張秀鴛呼籲國人,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行為人不僅不能夠擔任學校老師、無法取得職業駕照或擔任保全人員,部分國家也有禁止曾犯有相關罪名者入境之規定,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更不要在好奇人的趨使之下,利用網路匿名散布不當內容或下載兒少色情影像。
家長若發現有兒少遭受性剝削情事,請逕向110警察機關報案。另外,如發現網路上有散布或暗示使兒少與人發生性關係的訊息,請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
[資料來源:ETtoday健康雲 | ETtoday新聞雲(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