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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高雄律師陳政宏:車禍互加LINE談和解,男傳色圖文騷擾人妻,法院依性騷擾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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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58歲謝姓男子與38歲余姓女子夫婦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透過余女手機號碼聯繫和解事宜,謝男也將余女加入LINE聯絡人。不料,謝男疑似覬覦余女姿色,陸續用LINE傳送情色等文字、影像、圖片及「我喜歡你」給余女,導致余女做惡夢、幻覺,生活失序;余女告謝男性騷擾,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經苗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裁罰謝男1萬元,苗栗地院也判謝男賠償余女2萬5000元精神撫慰金。
104年6月6日,謝男與余女夫婦在苗栗市中山路、建功街口發生交通事故,僅有車損,並沒有人員受傷,雙方合意和解。余女雖是乘客,但汽車登記在她名下,丈夫於是把余女的手機號碼給謝男,以便雙方聯絡和解事宜,謝男隨後也將余女加入LINE聯絡人。
「小妹愛我小斑鳩」 性騷擾罰1
不料,謝男疑似覬覦余女姿色,同年6月23日起到8月2日,陸續LINE「輕輕的把你抱到床上,慢慢的解開你的褲子,悄悄的脫掉你的內褲,柔柔我吻著你的面額……」、「好吃不過礦泉水、好親不過姑娘嘴」、「小妹愛我小斑鳩、脫開褲子我看看、好摸不過少婦腿、大腿中間有個包、你左洗右洗還在黑、緊緊抱著吸兩嘴……」等裸露性器或胸部等文字、影像或圖片給余女,甚至還有「我喜歡你」。
余女深感遭愛屈辱、冒犯,但礙於雙方尚在調解車禍事宜,擔心斥責制止會激怒謝男,只好一再隱忍,結果她頻頻出現幻覺、做惡夢,造成生活失序以及人際關係退縮等情形。最後,余女不堪騷擾,報警控告謝男性騷擾,案經警方移送苗縣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認定謝男性騷擾行為成立,裁罰1萬元。
余女另外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謝男求償5萬元。法官審閱LINE的訊息內容,認為謝男所傳的文字、影像或圖片內容輕侮,與性器或男女親密關係有關,但余女、謝男不相識,僅因交通事故而互加LINE聯絡人,且余女已婚,無端收到謝男傳送的情色不雅文字、影像或圖片,都與交通事故無關,足令余女感受冒犯,並影響正常生活,堪認余女受有精神上的痛苦。
害人妻幻覺、做惡夢 再判賠25
謝男雖辯稱手機遭人盜用,卻無法提出證據,法官認為謝男所言是卸責之詞,衡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余女受冒犯的程度等,裁定2萬5000元為適當賠償。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 法院見解
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言,此觀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規定即明。而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亦有明定。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 相關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9
Ⅰ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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