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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高雄律師陳政宏:兒襲胸護理師,父嗆「又不會少塊肉」,兒遭判強制猥褻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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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卓姓男子到醫院探視住院的祖母,卻和保全起衝突而受傷掛急診,不料他對長相秀氣的女護理師起色心,先假裝腳軟,趁女護理師攙扶他時,先摸對方大腿、腰、腹部,再撕破她胸前衣服猥褻,接著又對另一名女護理師襲胸,事發後,卓父竟對被害人說「摸一下又不會少一塊肉!」最高法院昨依強制猥褻罪,判卓男2年徒刑確定。
涉犯強制猥褻罪
判決指出,102年4月19日凌晨近2時,卓男去台中市某醫院探望住院的祖母,被醫院保全人員以超過探病時間為由阻止,卓男不斷哭鬧、頭撞車輛大鬧,最後頭部流血、大腿疼痛掛急診。
護理師小珍(化名)請他先到外傷處理區坐下,卓男見小珍頗具姿色,心生淫念,當醫師指示卓男站起來走一下,他假裝軟腿,當小珍攙扶他時,趁機撫摸她的大腿,並掀起她的上衣,小珍受驚喝斥「你不可以這樣!」但卓男不理會,竟順著大腿一路往上摸她的腰、腹部,再用力將她的上衣掀到胸罩下緣,扯破她胸前上衣,小珍當場走光。
卓男隨後被送到X光檢驗室,他又藉機對另名女護理師小惠(化名)2度掐胸,每次均達10餘秒。小珍、小惠不甘受辱提告,檢方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卓男否認猥褻犯行,辯稱喝醉了,或因為傷口疼痛,手亂揮舞,不記得有無揮到2女,但歷審均不採信,依強制猥褻罪判2年徒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案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案解析
按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 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 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其犯罪之目的,前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觀其犯罪之手段,乘機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違反意願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亦屬之,而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其旨,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證人小珍就卓姓男子在急診室外傷處理區有自其大腿處撫摸而上,經制止不聽,仍繼續撫摸碰觸到小珍腰部、腹部,甚且拉扯小珍上衣至內衣下緣,因小珍用手擋住,始未摸及胸部等情,及證人小惠就卓姓男子在X光室內以左手摸小惠右胸部1次,經大聲喝斥,卓姓男子始放手,竟又2度以其左手掐住小惠右胸部1次等情,均證述歷歷,而證人小珍、小惠既均已呈現明白拒絕之表示及動作,卓姓男子此時亦應確知被害人峻拒卓姓男子撫摸及碰觸之意思,詎卓姓男子竟然衍生莫名性慾,無視於被害人拒絕其撫摸、碰觸或強行按掐之表示及動作,牴觸該等被害人之性自主意識,而以強暴之方式,強制猥褻被害人,其犯行之強度顯然遠高於性騷擾所謂「不及防備、抗拒」,而達於強制猥褻之牴觸被害人之性自主意願之程度,該當刑法第 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對卓姓男子論以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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