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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高雄律師陳政宏:租屋糾紛百百種,房租到期,房東直接闖屋換鎖,房東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廖姓男子把房子出租給張姓女子,租約到期後,張女仍不搬走,前年9月間,廖跟女兒前往租屋處,廖的女兒爬窗闖入,還在對方面前更換鑰匙。事後,廖與女兒被告多條罪名,檢方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縱使租約到期,房東也不能隨意進屋,判廖拘役20日、廖女30日。
 
據查,張女於102年7月21日向廖男租屋,租約到前年7月,每月租金1萬元,但租約期滿後,因張女尚未找到新落腳處,因此與廖男女兒協議延期至8月31日,但直到9月15日張女仍繼續使用未遷離。
當天上午,廖與女兒帶著鎖匠等人前往租屋處,但鎖匠擔心有糾紛,不願開鎖,廖女因此爬窗入內,打開大門讓父親進入,人在屋內的張女見狀,大喊:「你們怎麼進來的?」,隨後報警處理。
廖男否認犯行,辯稱他並未入屋;廖女雖坦承跑進該屋,但辯稱因已超過協議期限,才去敲門,對方沒有回應,擔心張女安危,才進屋看看。
不過,張女指證廖與廖女均有入屋,還將她推出門外,不讓她進屋,甚至更換門鎖,鎖匠也證實廖男有入屋。
法官調查,案發前3天,雙方才因此事發生衝突,警方也有到場處理,張怎可能突然改變心意不告而別?況廖與女兒可從屋外窺見內部情形,可知仍在使用中,且無證據顯示張女處於急迫危險亟待他人援助情形,加上廖明明有對方電話,也可請警方陪同,卻捨此不為,執意入內。
法官認為,廖與女兒明知對方仍住在裡面,雖廖男是屋主,且張女延期未搬走,但也不代表可以隨便進出該屋,況法律既有規定行使權利的正當方法,認定兩人明知未獲法院判決執行交付前,不得未經同意,擅自侵入房屋;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相關法律條文

306 條(侵入住居罪)  
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304 條(強制罪)   
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解析
刑法上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是處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鑑者,而其中的「他人住宅」指的是他人合法占有的住宅、建築物等而謂。
 租賃關係下,承租人係合法占有租賃物,亦即承租人係屬有權使用,有防止、排除他人支配租賃物之權。房東與承租人自租約生效後,承租人便取得居住使用權,雖然對於房屋仍然具有所有權,但當交屋的同時房屋的使用權就已經移轉給房客,房東此時已經不得隨意進入房客擁有使用權的空間。
房客租金未繳或遲繳房租是租屋糾紛中常見的民事問題,恐須負擔民法第195條侵害隱私權的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房東如逕以換鎖的方式對抗房客,恐觸犯了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參照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房東換鎖的行為直接導致房客無法進入自己的家,妨害房客行使權利,房東換鎖的行為本身即具有社會責難的本質,故房東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房東遇到這種問題時,難免會想把房客轟出去,但在法律上,一直到房客把房子點交返還或法院確定判決時,房東才能順理成章取得讓房客離開的權利,在那之前,房東若無依循正常救濟管道來主張權利,而是自認理所當然的進入他人住宅、任意更換門鎖,恐怕會觸及妨害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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