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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高雄律師陳政宏:擅PO知名鞋牌產品照搞代購違法嗎?網路照片如何受著作權法保護?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呂姓女子經營蝦皮拍賣網站,替人代購英國知名品牌「Dr. Martens」鞋品,她應客人要求,引用台灣代理商產品照片上傳至自己帳號,被代理商控告違反《著作權法》;士林地檢署認為,單純拍攝產品的照片不具原創性,處分不起訴。
照片不具原創性
檢察官指出,《著作權法》保護「具原創性」作品,攝影著作的原創性,取決於被攝影像選擇、觀景窗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快門速度之掌控、景深判斷等技術,而呂女引用的照片僅是單純產品實物照片,難認有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檢認定不受著作權保護
檢察官指出,商品若由模特兒穿戴,或背景特別安排、布置,經過拍攝者設計過的照片,就受《著作權法》保護。另外,部落客撰寫「開箱文」搭配的實物照片,因圖文視為整體創作,未經同意引用照片也會觸法。
去年12月15日,呂女從不詳網站上下載代理商王姓男子拍攝的鞋子照片3張,上傳到自己經營的蝦皮帳號,王男認為著作財產權受侵害提告。呂女辯稱,不是刻意盜圖,因「Dr. Martens」鞋品款式很多,客人指定要買特定鞋款,她才上網尋找照片供客人確認。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所有文藝的創作是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此可知,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創作」,並且該創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解釋上,對於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大致可歸納為「四必一沒有」五項要件。

所謂「四必」,是四個必備要件:

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原則上,符合前述四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因此,所謂「一沒有」,就是不可以是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不保護的標的。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除了檢視前述四項要件外,還必須非屬本法第9條排除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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