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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曾姓男子不滿中國籍麻姓妻子婚後混跡夜店,且質疑她與老相好連姓男子藕斷絲連,氣得找人跟監拍下多張她與連男約會的照片,她為安撫丈夫,在丈夫陪同下到律師事務所寫下「偷情自白書」,以及不忠誠將賠償100萬元的「保證忠誠書」;事後曾男認為她依然故我,告她及連男妨害家庭;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通姦事證不足,將2人不起訴。
去年8月至9月初,曾男質疑妻子與連男通姦,找人跟監妻子,拍下多張妻子與連男約會的親密照片,妻子見到照片後,不堪丈夫逼問,只好坦承與連男發生婚外情,並與丈夫一同到律師事務所,在律師見證下,寫下自白書及日後保證忠誠的保證書。
事後曾男發現妻子仍與連男「勾勾纏」,還常與姊妹淘相約到夜店狂歡,在臉書上PO多張穿著火辣的性感照片,甚至與其他男網友以「公、婆」相稱,氣得他拿出妻子先前所寫的自白書及保證書,怒控妻子與連男妨害家庭。
妻子應訊時否認通姦,指連男是她在中國的舊識,她因在網拍上賣面膜,恰巧連男也是從事面膜生意,兩人才有業務上的往來,當初她是在丈夫毆打以及逼迫要告她全家經濟詐騙、婚姻詐欺等情況下,不得已才寫下自白書及保證書。
連男出庭時也否認與麻女搞婚外情,指麻女只是到他的住處拿面膜樣品,兩人只有在屋內閒聊,當時麻女聲稱丈夫要告他,除非他願意賠錢了事,但他認為對方想敲詐,就告訴麻女不要再打電話給他,要告就去告。
檢方傳喚曾見證麻女寫下自白書及保證書的律師作證,律師證稱書狀是麻女手寫後,再交由事務所的助理打字,他有當面問麻女書狀內的內容是否出自其真意,麻女有回答:「是」。
檢方認為,律師依法具結的證述雖具有較高的可信度,但縱使麻女是在自由意志下撰寫自白書及保證書,但仍缺少其他佐證證明自白書的內容為真,且麻女事後已否認通姦,曾男提出的照片僅能證明麻女的品性及生活習慣,無法直接證明她曾與連男通姦,所以認為2人罪證不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且非配偶不得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1001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1056條、第1057條)。